第72章 chapter73-chapter74-《亲爱的弗洛伊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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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现转圜是因为有专业的心理医生出现。”

    甄意冷笑:“但这也就证明,许莫并非不通人情的凶残。”

    “你......”杨姿再次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她咬咬牙,说:“林警官重伤不治,我的当事人即使判断失误,也是出于两者相较取最轻的牺牲。这是合理的选择。”

    “不,就是谋杀。”甄意眼中闪过冷光,“刚才法医也说了,林警官的直接死亡原因是挖去心脏。淮如难逃罪责。

    且将死之人并非死人,等同于活人;而杀死将死之人,罪行等同于谋杀!”

    杨姿争锋相对:“即使无法免责,罪责也轻。”

    “肃静!”法官猛敲法槌。

    一片紧张。

    这样律师间直接争辩的情况,庭上并不多见。

    庭审到了最后,甄意最后一次盘问淮如,这次,她问了一个比较奇怪的点:

    “你之前说,你不认识绑匪?”

    “是。”

    “好,请描述一下林警官被绑的情景。”

    淮如已经怕了她了,非常紧张,想不明白她思维怎么如此跳脱,只能如实道:“许莫把昏迷的警官带回来,把警官绑起来,给他清理。”

    “他把林警官绑起来的时候,你在哪里?”

    “柜子的背面。被绑着。”

    “你有没有试图为林警官求情?”

    “……没有。”

    “因为隔着帘子,所以你在干什么,安医生其实看不到。”

    这个问题实在微妙,可淮如不得不承认:“……是。”

    “那你有没有帮助许莫绑林警官?”

    “……”

    杨姿:“反对。”

    法官:“请陈述必要性。”

    甄意大声道:“法医证明,林警官昏迷。昏迷状态下,许莫一个人怎么把高大的林警官绑上去?

    而如果林警官不是昏迷状态,他会反抗。但法医鉴定,他身上并没有多余的伤。淮如,你帮许莫了,但你没向警察提过这个情节。你为什么隐瞒?”

    接二连三,陪审团的眼神开始复杂起来了。

    淮如大汗淋漓:“我……是他胁迫我的。”

    “具体点!”

    “他扶着林警官,让我用绳子和胶带绑他。”

    “他是怎么命令你的?”

    淮如很谨慎,顾忌着安瑶,说:“手势。他没说话,用手势。”

    没想,甄意来了句:“你能演示一下吗?”

    她照做,拿法警演示,指指脖子,腰部,大腿,脚踝,最后是手。

    甄意看完了:“请重复一遍。”

    淮如思索半刻,按相同的顺序指了一遍。

    甄意问:“确定?”

    淮如知道肯定不对,她肯定有目的,却偏偏猜不出她的重点,简直要疯了,硬着头皮:“对。”

    “然后?”

    “我的手全程被胶带绑着,脚只能勉强挪动,他把我重新绑去铁柜后面。”

    大家都不知她问这些问题的用意何在,直到甄意淡淡说:“你没有指头部。林警官嘴上的胶带是你潜意识自主蒙上去的。不是许莫指示。”

    淮如一怔,杨姿立刻大声:“反对!”

    可甄意全然不顾,声音比她更大,

    “许莫根本没理由只捂住林涵一个人的嘴!为什么林警官被捂住嘴?”甄意厉声斥她,眼睛都红了,“因为他看出了你是共犯!!”

    这一刻,

    她陡然想起林涵死前盯着淮如的那个惊愕而不甘的眼神,那句没说完的“甄意,她……”

    她眼里蓄满泪水,咬牙切齿:“是你现场透露林涵是警察,我是记者,是你在给许莫报信!”

    杨姿再度反驳:“反对!”

    可甄意完全不把她放在眼里,拿起桌上的证据,语速飞快:

    “你说你生活贫困,说你不认识许莫,可你和你弟弟在花旗银行的联名账户里有上百万英镑。过去的四年里,许莫往这个账户打了数十次钱。你还敢说你们不认识?”

    淮如早有准备,强作镇定道:“那是许莫为我弟弟捐助的公益款项,我们并不知道捐助人是谁,所以我不认识他。”

    其实一开始控方提供这项证据时,杨姿就想过让淮如承认和许莫认识,或谎称是男女朋友;可淮如心里有鬼,非要用自己想出来的理由,坚称不认识。

    而甄意太聪明,之前一直不提这个证据,直到给所有人营造了淮如不诚实的印象后,才陡然提出。

    到了此刻,她这样的说辞结合之前的一系列漏洞,太不可信了。

    淮如毫无还手之力,可甄意的审问势如破竹,还没结束:

    “淮如,你是怎么从地下室逃脱的?你口供说你挣脱了绳子和胶带。这是现场发现的胶带,上面沾了你的皮屑和指纹。看看胶带的断口!”

    法庭投影仪上出现影像,

    “胶带根本没有拉扯和挣扎的痕迹,而是非常整齐的刀切口。你不是自行挣脱的,是许莫放你下来的。你们根本就是同伙!”

    杨姿愕然,她也看到了控方提供的现场照片,可她根本没注意这个细节,也没想到胶带的切口会有遗漏。

    淮如则惊怔如石化,张口结舌,她分明收走了胶带,难道黑暗中遗漏了一条?

    果然,甄意什么都不会放过,更缜密的来了:

    “除了这条胶带,其余绑你的胶带全都不在现场,被你带走了!据你自己描述,你惊恐万分,请问你哪里来的心思去回收胶带?!”

    她把证物袋摔在桌上,啪的一声响,现场死寂,只有她是主宰。

    她再次拿起一个本子:

    “这是林警官的日记。”

    杨姿濒临崩溃:“这项证物并不在证物单上,我反对!”

    “这是林涵的妻子凌晨发现刚刚才拿来的,你给我闭嘴!”

    甄意一声斥骂吗,叫杨姿瞠目结舌面红耳赤,她从未受过如此大的羞辱,而甄意不再看她,直接快步走到淮如面前,疾言厉色:

    “他去医院调查许茜死亡案那天,看到许茜的器官捐赠书,受益者是你弟弟淮生。他怀疑你利用许茜的生活习惯和性格杀死她,但没证据。那时他看到另一个病人徐俏的器官捐赠书受益人还是你弟弟。

    后来他在医院查到,你给徐俏配过骨髓,和她的配型一致,可你隐瞒下来,一直没救徐俏,最终导致徐俏恶化死亡。她的肾捐给了你弟弟。

    你知道林警官调查过,主动找他,想收买他,让他不要把你对徐俏见死不救的事情说给淮生知道,淮生太爱徐俏,他会拒绝换肾,会恨你。

    林警官根本没有想把真相说出去,也没想干扰你弟弟换肾,他还劝你以后不要再做错事。

    这样的人......”

    甄意张了张口,眼泪下来了。

    她举着那个字迹清朗的日记本,止不住颤抖,泪水一颗颗下砸,狠烈地,一字字哽咽:

    “这样的警察,你一开始说不认识他,后来承认;这样的警察,你故意暴露他的身份,让许莫对他开枪;这样的警察,你故意杀他,他的心活生生地挖下来!你根本从头到尾在撒谎!”

    法庭上寂静得仿佛空旷的原野,只有甄意字字泣血悲凉极伤的声音在回荡。

    只有旁听席上林涵的妻子轻轻抽泣,催人心肝。

    陪审团里有人落泪了。

    淮如几乎疯狂,晃着证人席,大骂:“你们栽赃!是律政司的人栽赃我,陷害我!我没有。”

    甄意的情绪已然收不住,狠狠抓起桌子上的一摞资料,劈头盖脸往淮如头上砸。

    全场震惊。

    这种相当于当众打脸的行为,从未在法庭上出现过。

    甄意声音在颤,凶狠到几乎嘶哑:

    “这是医院的骨髓配型记录,这是花旗银行的资金证明汇款记录,这是林涵的十几篇日记,

    是!

    林涵写日记的时候会提前预知到,他会被你这个畜生挖了心,然后让他的日记出来作证!!!”

    白花花的纸张砸在淮如头上,漫天飞舞。她头发散乱,呆若木鸡,颓然倒在证人席上,深知已无力回天。

    杨姿的肩膀也垮塌下去,没了生气。

    法庭上寂静如深夜,近百人的现场,没有一丝动静。

    有人含泪,有人沉默。

    法官静默良久,缓缓道:“控方律师,请注意你的行为举止。”连这一句话,似乎都透了无尽的悲凉。

    安静。

    其实,这时,没有人会怪她。

    甄意一身黑色的西装,看上去那样纤细瘦弱,背脊却非常笔直,白皙的脸颊抬起来,高昂着头,脸上全是泪水,极力稳着声音,一字一句地,掷地有声地,宣告:

    “最后一项证据,控方未提前告知辩护人。辩护人和当事人有权自行聘请笔迹专家鉴定,有权质疑证据,有权申请二次开庭。

    控方保留对当事人所聘请笔迹专家的审查权。

    ......

    控方认为,被告人淮如,在人身安全并没有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将警察林涵杀死,并意图伪装成受胁迫杀人。犯罪事实明确,人证物证确凿,根据第2条第1款规定,‘被告怀有恶意,意图杀人,结果杀死该人,’犯,谋杀罪!”

    作者有话要说:                说一下甄意能不能当控方律师的事吧,我们先看大陆对回避原则的规定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当事人仅指淮如和林涵,所以甄意的情况不符合1,2,4。再看第3条里的证人,由于控方没有让甄意担任证人,所以她也不符合。说起证人,我们来说一下必须作证这一点。其实不是这样。英美法系里的控方律师和辩护人都会根据自己的利益选择证人。如果他们觉得证人对自己有利但也会被对方抓住弱点,他们通常就会权衡,觉得不利的多,就不要这个证人了。即使是犯案的当事人,他也可以坐在庭上行驶沉默权一句话不说,甚至还可以不出庭。连当事人都可以,更何况证人。所以要求谁是证人谁就必须作证这种事,其实不符合事实。至少不符合英美法系。

    所以关于她是证人就怎么怎么样,基本可以排除。

    至于控方律师的身份,

    回避原则最常用的,主要适用的,还是法官和陪审员,因为他们才是审判的主体,他们必须绝对公正,控方律师的作用其实是列举证据。

    再说说检察官的回避制度。我国规定的是凡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宴请等情形的,要回避。

    英美的话,应该差不多。所以我感觉,甄意其实并不太符合。

    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其实没什么空间为自己谋私利或利益,他不过是借助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诉讼方式,查明犯罪事实,而且侦查审查也不是他一个人,而是一个团队,主要是公安机关提供证据。他的作用在诉讼。

    当事人对检察人员提出回避主要是,这里面有人和当事人有利益关系,可能会影响举证,如伪造证据等。

    法庭的每项证据出来,都要附上鉴定发现证据的检察人员信息。

    通常说的对检察人员的回避,其实指的是,某个检查人员如法证员,他和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所以当事人有权怀疑他提供的证据不对。要回避。是这个意思。

    然后很重要的一点是,回避原则通常都由当事人提出异议和申请。

    所以,我就这样写了。

    不知道妹纸们还有什么看法,都可以和我讨论,我也再想想,如果实在不行,也可以在以后修文或者出版的时候换换。我还设想过另一种情况,就是像美国有名的辛普森案件一样,刑事法庭尹铎检控官输了,淮如打赢了,无罪;

    但民事法庭,淮如输了,甄意赢了,淮如以涉嫌杀人赔偿n多万钱。

    你们觉得呢?

    想听听大家的意见。踊跃发言啊!

    不发言对得起我的絮絮叨叨吗?

    为了不让你们说我卡关键吊胃口,我简直连命都豁出去了。快来给你们家作者收尸。

    死之前说一句,谢谢默默妹纸的长评,(づ ̄3 ̄)づ

    再说一句,以后每天更文时间改到中午12:30啦,这样大家可以早点睡午觉,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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